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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所接受借入人借入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二十六条 借入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向本所发送借入结束标志。本所逾期未接收到借入结束标志的,由协议平台自动生成。
  借入申报当日有效,且在协议平台接收到或自动生成借入结束标志前可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当日休市或者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本所不接受有关申报。
  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申报:
  (一)非约定申报;
  (二)约定申报。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和借入人提交的非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期限、出借或借入、费率、证券数量、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第三十条 出借人和借入人就出借证券数量、期限和费率等达成一致的,可以提交约定申报指令。 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期限、出借或借入、费率、证券数量、本方交易单元代码、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出借人应当通过在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进行出借申报。
  第三十二条 出借人在提交出借申报指令前,应当确认其证券账户真实、有效,且实际拥有与出借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出借的证券不得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否则出借人应对借入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出借人在撤销出借申报指令前,应当确保不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进行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因出借人证券账户中证券不足导致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交收违约的,出借人应按照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金额的0.05%向借入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证券出借合约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证券出借合约金额=已成交出借证券数量×出借日证券收盘价
  第三十四条 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定价交易的,申报指令中的费率应当与借入人当日向市场公布的费率一致。
  第三十五条 出借人和借入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且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 1 万股(份)。出借人单笔出借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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