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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
(环办[2003]26号)


  为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环发[2003]24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试行)》(环办[2002]148号),决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进行公示,现通知如下:

  一、公示原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工作坚持依法公开、民主监督、客观真实、注重实效的原则。

  2、按我局政务公开的统一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督责任制,确定责任人。

  二、公示对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涉密建设项目)。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受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公示办法由负责受理的环境保护局自行规定。

  三、公示时间要求

  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公示方式

  将拟批准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名单按月在国家环境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布,同时,将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基本情况等材料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WWW.ZHB.GOV.CN )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评估中心网站(WWW.CHINA-EIA.COM)公布(保留时间1个月)。

  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视情况还可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

  五、公示的操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中,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或企业公示等其他形式征求意见,并在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汇总、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在提交审核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的同时,提交相应的公示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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