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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3.公司治理健全,风险管控能力强,监管评级二级(含二级)以上;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地(市)分行、跨省设立异地支行,其规划由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初审后,报银监会审批。农村商业银行跨省设立异地支行,由银监局根据《实施办法》和银监会核准的规划予以审批。农村商业银行省内设立异地支行,由银监局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和机构合理布局审查、核准,事后报告银监会。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地(市)分行,其筹建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拟设分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审,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拟设分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审,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决定文件应抄报银监会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农村商业银行地(市)分行在地(市)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辖内县域涉农贷款及小企业贷款。

  (五)农村合作银行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之前不再批准设立异地支行。

  四、关于地(市)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条件

  (一)在西部(省会城市除外)和中部老、少、边、穷地区以地(市)为单位组建总分行制的村镇银行,其主发起人除满足县(市)村镇银行主发起人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省内发起设立的,其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监管评级三级(含三级)以上;

  2.在所辖县(市)较多的地市或跨省设立的,其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监管评级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拟设地点在西部地区的,由银监局决定;拟设地点在中部地区的,由银监局报送银监会审定。

  (三)地(市)村镇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审,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审,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地(市)村镇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及许可时限等要求,比照农村商业银行跨省设立分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地(市)市辖区农村商业银行的冠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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