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司治理健全,风险管控能力强,监管评级二级(含二级)以上;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地(市)分行、跨省设立异地支行,其规划由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初审后,报银监会审批。农村商业银行跨省设立异地支行,由银监局根据《实施办法》和银监会核准的规划予以审批。农村商业银行省内设立异地支行,由银监局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和机构合理布局审查、核准,事后报告银监会。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地(市)分行,其筹建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拟设分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审,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拟设分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审,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决定文件应抄报银监会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农村商业银行地(市)分行在地(市)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辖内县域涉农贷款及小企业贷款。
(五)农村合作银行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之前不再批准设立异地支行。
四、关于地(市)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条件
(一)在西部(省会城市除外)和中部老、少、边、穷地区以地(市)为单位组建总分行制的村镇银行,其主发起人除满足县(市)村镇银行主发起人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省内发起设立的,其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监管评级三级(含三级)以上;
2.在所辖县(市)较多的地市或跨省设立的,其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监管评级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拟设地点在西部地区的,由银监局决定;拟设地点在中部地区的,由银监局报送银监会审定。
(三)地(市)村镇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审,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审,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地(市)村镇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及许可时限等要求,比照农村商业银行跨省设立分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地(市)市辖区农村商业银行的冠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