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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11]3号)


各银监局: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已经银监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入监管要求,坚持市场准入与持续监管紧密结合,市场准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体制机制改革紧密结合,市场准入与化解风险、鼓励创新紧密结合,切实履行准入监管职责,做好调整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把好受理关和审核关,确保机构组建质量。

  二、督促辖内机构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妥善处置不良资产、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足额弥补净资产缺口,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或变相降低机构准入条件。

  三、要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市场化手段,有效化解资产风险。严禁通过换据、“贷款置换”、不实资产置换等手段虚减不良贷款,严禁对权证不齐全的资产评估增值以虚增净资产。对以受让非现金资产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应当严格履行有关法律程序,确保受让资产产权明晰、权属落实到位、评估价值公允、按时足额变现(申报开业前扣除应纳税额的变现额度能够全部覆盖置换的不良资产)。

  四、高度重视贷款集中度风险,对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受理机构筹建申请。

  五、按照“有限参与、远离破产和长期承诺”的审慎原则,严格审查股东资质,防止利益冲突、关联交易和市场垄断。严禁以信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确保注册资金来源真实、合法,防止抽逃资本行为。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银监分局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准入监管,现就调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条件、权限等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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