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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适应市场需要,鼓励更多不同类型的机构参与到基金销售业务中,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公开征求意见”点击“《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undsupervision@csrc.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邮编: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16日。

中国证监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改背景
  通过十多年发展,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队伍逐步壮大,截止2011年底,已有59家商业银行、94家证券公司和1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随着基金销售机构的发展,我会基金销售监管体系也逐步完善:一是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为主的监管法规体系;二是监管机制逐步完善,建设完善了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机制,并实施了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全面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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