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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教财[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利用金融手段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日,胡锦涛同志就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做了重要批示,要求有关方面要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为一项关系到数以百万计的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问题的重大工作来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校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事关高校和社会稳定、事关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大局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为当前高等教育战线的一项重大工作,认真抓实抓好,务求实效。

  二、这次经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是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过去几年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的。《若干意见》以“方便贷款,防范风险”为原则,进一步加强了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进一步理顺了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进一步强化了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责任。《若干意见》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文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校要认真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迅速落实管理机构,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挑选一批责任心强、工作细致的同志专职从事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建设;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担负起《若干意见》所赋予的各项管理责任。

  三、各普通高校必须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加强相关信息系统化建设,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努力降低本校毕业借款学生的贷款违约率,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加强与经办银行的其他金融业务合作,密切银校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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