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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
 经济贸易法律工作的通知
 ([1996]外经贸法发第137号 1996年3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进出口商会、协会、学会,各外贸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第三次全国外经贸法律工作会议于1995年11月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总结了近几年来外经贸法制工作的建设成就,研究了外经贸法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确定了外经贸法律工作今后发展的任务。通过这次会议,各级外经贸管理机关、外经贸企业、进出口商会、协会进一步认识到外经贸法律工作在整个外经贸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当前形势下加强外经贸法律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外经贸法律工作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客观要求。
  但是,目前外经贸系统的法律工作与国内、国际形势的客观要求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实践中不重视法律工作、不依法办事以及管理混乱等问题仍很严重,有的甚至造成了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严重损失。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外经贸体制改革的需要,提高外经贸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外经贸企业依法经营以及进出口商会、协会依法协调的水平,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再上新台阶,根据全国外经贸法律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外经贸法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企业必须切实认识到法律工作在发展我国外经贸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对外经济贸易,处理经济纠纷,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法律工作,加强对法律工作的领导,将法律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常抓不懈。各级领导干部要在法律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关心和支持,充分发挥法律机构在本单位的立章建制、内部管理、法制教育、纠纷诉讼和执法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作用。
  二、各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外经贸总公司、工贸公司和其他外经贸企业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尽可能设立专门的法律机构。因机构编制所限不能设立单独的法律机构的,应与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合设,暂无条件设立的,必须确定专职法律人员负责法律工作。
  各单位应于1996年完成法律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或专职法律人员的设置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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