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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同意成立中国亚太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会的批复

  第四条 本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会址设在北京,根据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外埠和海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任务:
  1.开展以亚太地区为主的各界人士、团体的互访和交流活动;
  2.为引进和输出资金、人才、信息提供咨询服务,促进亚太各国和地区之间平等互利的民间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合作;
  3.促进亚太地区技术转让,为技术贸易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
  4.为亚太地区民间经贸和技术合作提供咨询服务;
  5.积极开发本地区的人力资源,组织本地区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交流与培训;
  6.举办经贸研讨会和讲座,组织国内外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研讨本地区经济现状及发展趋势;
  7.组织国内外企业家交流经验、洽淡、评估和讨论经贸项目;
  8.为举办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展销会提供咨询服务;
  9.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

  第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聘请海内外社会各界有影响、专长和对本会有贡献的人士组成。理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理事会的职权是:
  1.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等常务理事;
  4.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5.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其他常务理事负责召集。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特约顾问、顾问和海外咨询委员,他们可应邀列席理事会会议或讨论重大专门事项的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下设执行机构秘书局,在驻会的常务副理事长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局设秘书长1人,主持日常工作,另聘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局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精干业务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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