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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六)实施消防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发生;
  (七)负责大型文体转播、影视摄制活动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内部的安全警卫工作;
  (八)宣传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九)负责治安保卫委员会、经济警察、义务消防队和护厂(台)队的工作,并协调联防组织工作;
  (十)协调驻单位武警部队的勤务;
  (十一)协助司法机关监督、考查被判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帮教劳改期满、劳教回归人员;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电影、电视剧摄制组,大型出国(境)团组,执行重大涉外任务,举行大型集会和文体活动以及对重大政治会议、集会的宣传报道等,要由本单位的保卫部门负责组织临时保卫小组,或指派专职保卫干部负责其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保卫机构可调集下属保卫干部,统一指挥,完成专项或一个时期的保卫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保卫工作专项经费由单位列支,特殊情况所需经费予保证。保卫工作所需的通讯、交通、现场勘察以及火灾现场处理等用具,均应按实际需要予以配置。

第四章 保卫干部

  第十六条 保卫工作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和业务性,保卫干部的队伍要逐步实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对在职的保卫干部要经常进行教育和考核。
  第十七条 保卫干部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履行工作职责,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党政纪律,并做到:
  (一)认真学习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向单位领导和上级公安、保卫机构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三)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廉洁奉公;
  (四)立场坚定,敌我分明,坚决勇敢,沉着机警;
  (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及专业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专职保卫干部配备的人数,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确定,一般为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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