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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卫措施,及时了解和解决有关保卫工作的问题;
  (三)负责抓好内部的治安整体防范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本部门保卫组织的工作,并搞好保卫组织建设;
  (五)负责对职工进行保卫工作方面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
  (六)依法处理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影响政治稳定的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
  (七)决定本单位、本部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奖罚事宜。
  第十条 广播电影电视各单位、各部门的每一个职工都有义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本部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爱护公共财产,保护人民利益,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好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四)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五)参加治安、保卫、消防工作的有关活动;
  (六)监督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的执行,并提出建议。

第三章 保卫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一条 保卫机构是从事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业务工作受当地上一级公安机关和本系统上级保卫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保卫机构的设置是:
  (一)广播电影电视部设保卫司;
  (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无线局设保卫处;其它直属事业单位保卫机构的设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设置规格;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地(市)、县的广播电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保卫机构,企业内部保卫机构的设置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保卫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教育职工提高警惕,增强法制观念,依靠群众做好“四防”工作;
  (二)实施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顺利播出和科研生产的安全;
  (三)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切实掌握与控制影响政治稳定的人和事,配合有关机关揭露和打击敌对势力、境外特务间谍的渗透和破坏活动;
  (四)实施内部治安管理,制订各种安全保卫制度,预防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侦破各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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