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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7月8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保卫工作,保障广播电影电视事业顺利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
  广播电影电视保卫工作以“维护内部稳定,确保正常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治安秩序,预防各种治安灾害事故,打击违法犯罪,为广播电影电视宣传事业服务”为指导思想。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保卫工作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与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积极预防、揭露和打击敌对势力、境外特务、间谍的破坏活动。

第二章 保卫工作的任务

  第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保卫工作要确保各级政府管辖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站)、发射台和广播电影电视的生产、科研等国家要害单位的安全及其内部的政治稳定。
  第六条 加强治安管理,积极推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维护内部的工作、生产、治安秩序。
  第七条 广播电影电视保卫工作要确保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省级党政负责人到广播影视部门视察、录音录像等活动的安全以及有关重大政治集会、文体活动的现场直播、重大涉外活动的安全。
  第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条例》,实行防火逐级责任制,严防火灾的发生。
  第九条 保卫工作是广播电影电视各单位、各部门行政负责人的重要工作之一,必须纳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其主要工作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卫工作的法规,完成上级机关部署的保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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