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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7月12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概预算人员的素质和概预算的编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的管理部门为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监督和审查部门。该项工作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共同组成资格认证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下设资格认证技术委员会和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资格认证技术委员会由长期从事建材工程概预算工作的专家组成(组成办法另定),负责资格认证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四条 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建材局标准定额中心站,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与日常事务工作。各标准定额站按分工参加各项工作。
  第五条 资格认证对象:
  1、从事建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计划、工程承包、工程监理等工作的概预算编制、审查及工程投资控制等在职人员。
  2、离退休前从事概预算编、审工作,离退休后仍授聘于原单位从事概预算编审的人员。
  第六条 资格认证专业设置:
  1、建筑工程及总、综合概算
  2、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及总、综合概算
  3、电报设备安装工程及总、综合概算
  第七条 资格认证报名条件:
  1、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审工作者;
  2、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1年以上者;
  3、具有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2年以上者;
  4、其它具有从事工程概、预算工作5年以上者。
  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报名资格条件由所在单位负责初审,凡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取消其单位一年的报名资格。
  第八条 资格认证实行培训考试制度。一九九四年将对一批长期从事建材工程概预算工作的技术骨干,根据一定条件,进行考核认证。从一九九五年起,均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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