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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家测绘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
 (1994年6月20日发布)


  为贯彻执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对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出国人员条件
  (一)政治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
  对于下列人员,应根据本人具体情况,特别是现实表现,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1、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的,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对社会主义事业悲观失望,在“文革”以及“动乱”中的打砸抢分子,不得派遣出国;对在“文革”和“动乱”中犯有严重错误的人,经教育确实改正,现实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2、凡参与现行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的,不得派遣出国;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后分配工作的,一般不派遣出国;但经过五年时间考验表现好的,有专长又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国。
  3、凡参与经济犯罪活动,有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执法犯法、敲诈勒索、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有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不得派遣出国;经济上犯有一般性错误,情节轻微,经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4、严重违反外国纪律,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是派遣出国;偶尔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较轻,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5、个人主义严重,追求资产阶级价值观念和腐朽生产方式,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不得派遣出国;偶尔犯有一般生活作风错误,未造成恶劣影响,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6、因犯严重错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不得派遣出国;但经过三年时间的考验,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犯有错误正在处理过程中,未作结论的,或虽属一般性问题,但本人有严重抵触情绪的,暂不派遣出国。
  (二)业务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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