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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目录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测绘成果目录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1994年5月25日 国家测绘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测绘局颁发的《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汇交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统一测绘成果目录的编制要求和格式,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测绘成果目录分为全国测绘成果目录和省级测绘成果目录。
  全国测绘成果目录的内容基本同于《汇交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但其中地形图仅表示1∶1万和小于1∶1万比例尺的地图,大地成果表示等级以上的点。
  省级测绘成果目录的内容除按照《汇交实施办法》执行外,可根据本行政区的情况,表示需要表示的其他理详细的内容,如地形图需表示大于1∶1万比例尺的地图,大地成果可以表示低于国家等级的各类大地点。
  第三条 测绘成果目录的开本统一定为8开本,以统计表和成果分布图两种方式配合表示目录的内容。
  测绘成果统计表的格式与《汇交实施办法》的附表相同。
  测绘成果分布图的格式(比例尺和分幅方法),全国性的在本技术规定的相应条款中予以规定;省级的由各地测绘部门参照全国性的格式并结合本行政区域的面积大小和形状予以规定,但应满足汇编全国测绘成果目录的要求。
  第四条 测绘成果目录力求简洁明了,能用成果分布图表示清楚的可不再用统计表,能用部分底图表示成果分布范围的不必用完整的全图,可将若干分散的局部图形拼绘于同一页上表示,以充分压缩目录的页码量。
  第五条 测绘成果目录一般以单色印刷或复印,有条件的可制成数据形式,提供用户作为检索所需测绘成果使用。
  第六条 测绘成果目录的式样见《测绘成果目录式样》(试行)样本。

第二章 大地测量成果目录的编制

  第七条 大地测量成果目录原则上按天文、长度、三角(三边)、导线、空间大地测量、水准、重力等基分别编制,但内容少的时候,应尽量合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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