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
(学位办[2003]12号)


各有关单位:

  2002年在职人员攻读公共卫生硕士(MPH)全国联考和招生工作业已结束,各试点单位即将开始培养工作。为切实保证培养质量,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的委托,全国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编写了《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性培养方案》,现将该指导性培养方案转发给你们,希望认真研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尽快制定出本单位的MPH培养方案,并在培养工作中落实执行。

  附件:《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性培养方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一日

  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性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高素质、高层次的公共卫生应用型专门人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公共卫生事业。

  2、具有所学专业较宽广的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现代公共卫生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

  3、掌握公共卫生的管理方法和技能,能独立从事公共卫生的现场工作;能结合公共卫生实际发现问题,并运用所学的理论与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结合公共卫生实践完成具有参考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4、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二、招生对象

  主要招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从事公共卫生专业的在职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公共卫生事业的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报考者须符合国家有关专业学位招生规定,通过MPH全国联考。

  三、学习方式及年限

  主要采用在职学习方式进行培养,学习年限一般为2~4年,其中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