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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试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试行
 《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的通知
 (1995年11月2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整体规划学校德育工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简称《大纲》)。现颁布试行。
  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德育工作与大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素质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和规范全体教职员工教育思想与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德育实行科学管理与检查评估的根据。执行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有利于全国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德育工作,建立全方位德育格局,形成全员德育意识,增强德育整体效果,提高德育水平,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学校德育体系。
  各级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提高认识,加强指导,按照《大纲》的要求,结合当地和本校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实施计划。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教委。

附件:       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

一、总则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现在和今后一、二十年高等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他们在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21世纪中国的面貌,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能否实现,关系到能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为此,必须重视德育,把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学校工作首位。德育即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它体现教育的社会性与阶级性,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智育、体育等相互联系,彼此渗透,密切协调,共同育人。高等学校德育对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工作具有导向、动力、保证作用,对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要意义。高等学校德育的任务,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学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保证高等学校德育有效实施,根据《教育法》特制定《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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