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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1年3月17日 法[201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
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
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纠纷持续增加,并以诉讼的方式大量进入司法程序,不少地方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始终未得到根本缓解,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积极探索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通过进一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正确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目的
  在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下,小额速裁并非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背景下,借鉴国内外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特别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小额诉讼立法的基础上,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积极探索改革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一种新形式。小额速裁通过设定专门的审理流程、设立专门的速裁机构,最大限度地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小额速裁比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所实行的简易程序更为简易、快捷、方便。选择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在给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开展此项工作试点。以期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并为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创设小额速裁程序积累审判实践经验。
  二、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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