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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参与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参与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综〔20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财政部门参与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参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保证国家机器高效协调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机构编制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使机构编制审批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机构人员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机构编制审批程序不规范、经费管理与机构编制管理衔接不够、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增长过快等问题,影响了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政策的执行效率,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完善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客观需要,财政部门参与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过快增长,促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积极参与机构编制审批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机构编制部门的机构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审批管理工作,并就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管理形式等问题及时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门在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再增加新机构和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行政编制通过内部调剂解决。二是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需增加的,要在统筹考虑事业发展和财政供养能力基础上,按照“资源整合、建一撤一、统筹兼顾、从严从紧”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机构和编制数量,尽量通过内部整合、调剂等方式妥善解决机构编制问题。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三是从严控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审批,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并完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才能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四是对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控制,特别是严格审批经费自理单位转为财政补助单位事项。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配合机构编制部门从严从紧控制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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