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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等平缴纳业所得税[以下简称统一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企业的条件及范围.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的企业(简称成员企业,下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由铁道部1OO%直接出资设立.不包括铁道部与地万政府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作等设立的企业,
  2、在我国境内主要从事铁路客、货运输业务,不包括与铁路客、货运输不直接相关的其他单位:
  3、由铁道部统一实行组织与调度,即由铁道部部统一制定生产任务、统一配置生产能力,统一负贯生产经营;
  4、由铁道部统一清算确认运输收入和支出 统一核算总体经营效益根据以上条件,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企业的范围见附件。
  二、统一纳税企业范围的调整.铁道部需要扩大成员企业范围,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31目前向财政部、国家税税务局提出审请 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通知规定条件核定,实行统一纳税的成员企业,虽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 应从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统一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并就地缴企业所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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