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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96年第3号)(将1996年到期的各类国债还本付息事宜)[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第3号)


  按照国债发行的有关条例和规定,现将1996年到期的各类国债券的还本付息事宜公告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国库券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行1991年转换债的通知》(国发[1991]2号),1986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于今年7月1日到期,兑付期从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该券种计息期10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6年7月1日至1991年6月30日年利率6%,1991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年利率8%。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年国债券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行1991年转换债的通知》(国发[1991]2号),1988年向单位发行的国
库券于今年7月1日到期,兑付期从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该券种计息期8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8年7月1日至1991年6月30日年利率6%,1991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年利率8%。
  3.根据《关于发行1991年财政债券的通知》(银发[1991]230号),1991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五年期财政债券,于今年10月15日到期,年利率9%。兑付期从10月15日至11月30日止。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1991年向单位发行的特种国债从今年4月15日起陆续到期,持满5年(按日计算)予以偿还,年利率9%。兑付期从4月15日起至11月30日止。
  5.根据财政部《关于发行1993年国库券的公告》和1993年7月11日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库券发行条件的公告》,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于今年3月1日到期,兑付期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该券种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3年3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年利率13.96%,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日至1996年2月29日,在年利率13.9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今年3月份保值贴补率11.29%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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