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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6修正)[失效]

  (三)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未依法向被审计单位追缴被偷漏的中央预算收入和被骗取、挪用的中央预算支出资金的,可向该审计机关反映并提出建议,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答复或者处理仍有不同意见的,可向财政部和审计署报告情况。
  (四)对国库将中央预算收入错划地方金库或将地方预算收入错划中央金库的,应通知其予以更正;拒不更正或情节严重的,由专员办事处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情况。
  (五)对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影响中央预算收入或增加中央预算支出的地方性法规,专员办事处应向财政部报告;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的单位,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认为对主要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向该单位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七条 为加强对某些应追回财政资金入库情况的监督,各省专员办事处可在银行开设一个过渡存款户,用于暂时收存和统一解缴以下款项:
  (一)财政监督工作中查出并依法向被监督单位追还的被虚报、骗取或挪用的财政资金,及依法处以的罚款;
  (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通过该过渡户组织入库的中央预算收入。
  第八条 被监督单位在向专员办事处上缴第七条所列款项时,应注明资金的性质和所适用的预算科目。
  专员办事处收到上述款项后,必须于3天之内向当地中央金库办理缴库,不得以任何理由占压、挪用。
  专员办事处收到上述款项后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一般缴款书”中的“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属于补缴预算收入及其罚款的,按该项预算收入所适用的预算科目缴库;属于追还已支出的预算资金、已退付的预算收入及其罚款的,用“其他杂项收入”科目缴库。
  第九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被监督单位实施年度财务决算审查和日常重点检查,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按财政监督检查事项组成检查组,并于实施监督检查3日前向被监督单位送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包括监督检查事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时间、工作组人员姓名等内容;
  (二)检查组对有关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后,应起草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报告,请被监督检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派出工作组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三)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财政监察检查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向被监督检查单位作出《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依法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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