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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6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2月18日 财监字[1996]17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适应强化中央财政监督和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我部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财监字[1995]1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印发施行。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

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不发西藏)。

附件: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有关规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为切实履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责,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工作行为,强化机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全称为:财政部驻××省(自治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在市(地)设立办事组,全称为:财政部驻××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以下简称市(地)办事组]。
  专员办事处和市(地)办事组统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第三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业务、人事、财务由财政部垂直领导,并实行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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