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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30日 财农字[1996]22号)


水利部:
  水土保持事业费是水利事业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事业的发展,我部制定了《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颁发给你部,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的水利事业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条 使用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的水土保持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暂行办法。

二、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是用于水利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开展水土保持事业的专项事业经费。
  第五条 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的使用范围是水利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进行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综合治理开发示范、技术推广专项业务的费用支出和水利部直属水保事业单位的人员机构费用支出。包括:
  1.示范推广工程项目和专项试点(含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耕作措施)的前期费、建设费、器材、材料购置费、运输费、技工费、运行管理(管护)费等的补助。
  2.水土保持预防和监督执法示范的部分启动经费,包括执法标志、仪器和设备购置等开办费。
  3.中央级水土保持部门为示范推广所需的宣传、规划、培训、科技推广普及以及工作检查、会议、资料收集所必需的费用。
  4.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机构费用。
  第六条 凡不属上述开支范围内的费用,均不得在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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