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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监复[2007]90号)


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请示》(鹿合银筹〔2006〕17号)和《关于对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鹿合银筹〔2006〕16号)和《关于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开业材料的整改报告》(鹿合银筹〔2006〕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并核准《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章程》。

  二、该行为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该行开业的同时,鹿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辖内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四、该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46.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潘兴志,住所为广西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1号。

  五、同意潘兴志、莫美智、廖国明、覃胜先、黄汝廷、徐兆佑、陶代斌、罗世萍的董事任职资格,核准潘兴志的董事长、莫美智的行长、廖国明、朱成勇的副行长任职资格。

  六、核准该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该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八、请自核准之日起6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广西银监局上缴鹿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辖内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许可证并领取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许可证,并持新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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