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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批复
(银监复[2006]497号)


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关于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请示》(津农合银发〔2006〕15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二、你行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遵循以下审慎原则:

  (一)交易对象仅限于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二)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视同授信业务管理。对一家法人机构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余额不得超过你行对单户贷款比例指标上限。

  (三)信贷资产回购期限不得超过1年。购入其他金融机构(正回购方)信贷资产后,回购期满正回购方不能履约的,不得将回购资产直接转为你行债权,违约责任由正回购方法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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