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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第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2001年3月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办法。
  一、本次会议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4名,实行等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三、进行投票选举时,收回的选举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举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举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张选举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候选人获得赞成的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
  四、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应先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表示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不划任何符号,不能另选他人。
  写票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所划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
  五、选举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刷。
  六、会议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七、本次会议选举设监票人35名,由每个代表团推选1名代表组成;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1名总监票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八、本次会议选举采用人工计票方式。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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