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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3
黄传辉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传辉,男,汉族,1987年1月19日出生,无业。

  2009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黄传辉吞服一颗毒品“麻古”后,出现呕吐及神志不清等反应,被朋友安排至一招待所的房间内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黄传辉将怀有身孕的妻子何群(被害人,殁年24岁)带到该房间休息时,产生杀妻念头,即用双手猛掐何群的颈部,后又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何群的颈部、背部等部位割、刺20余刀,致何群当场死亡。黄传辉携刀欲逃离现场时,在招待所大厅内被群众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黄传辉认罪、悔罪。被害人亲属对黄传辉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传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传辉吸食毒品后,故意杀死怀有身孕的妻子,犯罪手段残忍,罪行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发生在家庭内部,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犯罪有所不同,且黄传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得到赔偿,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4
傅程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傅程君,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保险公司业务员。

  2010年5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傅程君驾驶一辆红色奔腾轿车从住处外出接朋友。途中,傅程君停车并在车内吸食随车携带的毒品氯胺酮,后继续驾车前行。当车行至一超市附近时,傅程君出现轻微头晕、亢奋等反应,但仍继续驾车前行。20时50分许,傅程君停车后(未熄火),出现严重意识模糊、严重头晕等反应,并产生幻觉。随后,傅程君踩油门驾车前行,连续与两辆三轮车发生轻微碰撞。稍作停顿后,傅程君又踩油门驾车前行,与一辆行驶的三轮车迎面相撞,将三轮车主及多名行人撞倒在地,并将三轮车压于轿车左下方。停顿约5分钟后,傅程君又猛踩油门驾车顶着三轮车前行,在撞翻路边多家摊位,撞倒多名摊主和行人后,因车轮被台阶卡住而被迫停下。傅程君的驾车冲撞行为共造成20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4人轻伤、15人轻度伤,并造成共计1.6万余元的财产损失。傅程君被抓获后,公安人员从其所驾轿车内查获氯胺酮2.33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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