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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通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通报
(中办发[200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特别是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使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仍时有发生,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使各级干部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关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情况报告》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对15起案(事)件予以通报,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责任,切实把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向农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做好这项工作,是衡量农村干部是否真正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重要标准。目前,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不力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仍然存在,减轻农民负担的任务仍然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坚决防止对减负工作出现松劲情绪、对农民负担反弹警惕不够的倾向,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农民负担减下去、不反弹。要注意研究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警惕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动向,绝不允许将农业税向行业收费转移,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绝不允许将收费对象由农民向学生转移,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绝不允许将收费向罚款转移,解决所谓的“经费”问题。县(市)委书记、县(市)长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本辖区内不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党政领导人员特别是县、乡两级党政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依据和内容。各有关涉农部门要带头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按照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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