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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印发《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人事部 外交部印发《驻外使领馆
 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1994年7月8日 (94)财外字第35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
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抄送: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附件: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是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的深入,外交事业的迅速发展,国内外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现行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原则,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符合驻外使领馆特点的工资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调动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外交事业服务。
  一、改革的原则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要以有利于外交工作的开展和外交队伍的稳定,促进“精简、统一、效能”的实现为指导思想,结合驻外使领馆的工作特点,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任务轻重,适当拉大工资差距,克服平均主义,并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机制。
  (二)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减少供给制成份,为逐步走向国际通行的管理方式创造条件。
  (三)工资制度改革要与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相结合,工资水平的确定既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又要考虑国外工作、生活的需要,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上升有计划地进行调整。
  (四)根据不同地区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和物价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地区津贴,鼓励外交人员到艰苦地区工作。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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