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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四条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军队系统个人所得税征缴办法及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6年2月14日 财税字[1996]14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1995]60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征收军队干部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规定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二、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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