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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1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四)单位代办个人购买国库券的款项,应按月到经办单位办理交款手续,不得留在单位或作为储蓄存款,更不得挪用;经办单位收款后,要尽可能按代交单位的要求同时发给所需面额的国库券。
  四、款项入库、上划
  (一)各银行经办单位对代收的国库券款,以“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核算,财政、邮政部门的经办单位,应设立相应科目,均不计利息。
  (二)凡办理国库券发行业务的县(城市区)以上各级财政、邮政部门,均应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待缴国库券款专户”,并按本级所属各经办单位的名称设立登记帐,本级所属各经办单位代收的国库券款项,统一计入该专户。
  (三)各经办单位代收的国库券款项,必须按日上划本系统县级管辖部门,并随款附送单位代办个人交款汇总清单、个人柜台交款汇总清单。
  (四)各县级管辖部门收到经办单位的上划款项后,应对附送的单位代办个人交款汇总清单和个人柜台交款汇总清单作汇总整理,并按照“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余额(“待缴国库券款专户”金额)填制“一九九一年国库券交款凭证日汇总表”(表式四,共两联),于当日将款项直接划入当地人民银行。交款日汇总表第一联随划款报单(缴款通知书)送当地人民银行,第二联留存。
  (五)各县级人民银行收到管辖部门划来的国库券款项后,对附送的交款日汇总表作汇总整理,填制“1991年国库券交款凭证汇总单”(表式五,共三联),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1)36号文的规定办理款项上划。交款汇总单第一联随款项送上级行,第二联送当地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三联留存。
  各地要积极组织债券款项入库,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压挪用。
  五、报告制度
  为便于及时掌握交款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在发行期内,应于每月8日前用电报、传真或电话报送上月末累计交款入库数,其上报数字必须与同级国库核对一致;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积极配合月报数字的统计、对帐工作。
  (二)在认购和交款期间,各地可采取简报、情况反映等形式,及时反映好的典型事例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交款结束后,应报送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交款情况,各阶层购买国库券负担水平分析,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并附送“1991年国库券交款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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