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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1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1991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1991年3月27日 (91)财国债字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1991年国库券发行工作即将开始,现就发行工作的若干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财政部门多渠道办理。为此,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去年多渠道办理国库券发行工作的基础上,依靠当地政府认真抓好各项组织措施的落实。鉴于今年国库券发行量大、任务重,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有关任务分配、编制券面领用分配计划等准备工作;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应积极做好有关国库券调运、款项入库的准备工作,通力合作,以确保今年国库券发行任务的完成。
  为改革国债发行推销方式,逐步从以行政手段发行向以经济手段通过市场撤销过渡,各地在总结去年柜台销售经验的基础上,除继续采取单位组织认购的形式外,还应因地制宜,尽可能采取柜台销售、承购包销等多种发行方式,为建立完善国债发行市场创造条件。
  二、国库券面的调运、领用和销毁
  (一)为适应多渠道办理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需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需国库券面额及数量计划,将国库券调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并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同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的券面领用分配计划,将国库券逐级分发至基层人民银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任务后,应召集银行、财政、邮政各主管部门,结合已调入的券面情况和本地实际,协调各部门对券面的需求,在此基础上,编制本地的券面领用分配计划。各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任务时,均比照上述办法编制本地区的券面领用分配计划。在编制券面领用分配计划中,要注意不同面额票券的搭配,努力做到方便推销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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