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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四)参与研究制订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政策,农村信贷政策,农村税收与财政补贴政策;参与综合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调控市场,引导生产。
  (五)指导农村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与完善;宏观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承包合同管理,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全国农村内部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等。
  (六)研究制订全国“菜篮子工程”的规划、政策、改革方案和协调“菜篮子工程”的实施工作;研究农村市场的发展方向和指导措施;组织协调农、牧、渔产品加工与流通;研究提出农用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需求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分配计划内农用生产资料;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信息统计工作,指导主管产业信息系统建设。
  (七)制订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的方针和规划;组织重大科研课题的技术攻关和重大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指导和协调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归口管理部属农业院校和科研单位;指导中等农业专业教育和农民职业教育等工作;负责农业宣传工作。
  (八)组织制订主管产品的技术标准,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其他产品的技术标准;负责主管产业产品和化肥、农药等有关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农业方面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实施;依法负责绿色食品的标准认证及开发工作。
  (九)主管全国动植物内外检疫(不含森林植物内检)工作的兽医管理、兽药的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国内生产和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代表国家对外行使动植物检疫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的权力。
  (十)按分工管理农业资源、农村环境保护和能源工作;指导农业资源、农村能源的综合利用;主管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工作;依法或根据授权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滩涂、湿地以及农业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参与村镇建设规划。
  (十一)主管农业涉外事务和国际经济、科技交流与合作,指导农业援外工作;归口管理与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粮食理事会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有关农业国际机构的业务;推动全国农业对外开放工作。
  (十二)负责主管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农机监理和试验鉴定,宏观指导农牧渔业机械的使用与维修管理以及渔业机械、船舶机械的生产管理。
  (十三)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农业部设19个职能司局和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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