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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五)逐步削减高汞触媒生产,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高汞触媒;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合理、适度扩大低汞触媒生产能力,完善和提高现有低汞触媒生产水平,满足替代应用需求;鼓励开展无汞触媒研发。

  三、严格环境管理制度,强化环境监管手段

  (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划定的重点防控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汞触媒生产及废汞触媒利用处置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一律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七)严格执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应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法公布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名单并组织对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情况将作为企业申请上市(在融资)环保核查的重要前提和企业申请各项环保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八)尽快规范企业监督性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督促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汞触媒生产、废汞触媒利用处置企业按有关规定建立汞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含汞危险废物全过程和规范化管理,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限期治理,存在严重环境隐患的企业要停产整顿。

  (九)加强含汞废物处理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管。推动现有废汞触媒利用处置企业向集中化、规模化发展,实现技术升级。对含汞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及利用处置开展监督性检查,严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坚决取缔含汞废物的无证非法回收与利用处置等经营性活动。废汞触媒、含汞废酸等的处置与转运必须执行国家危险废物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非法转运与出售。

  (十)抓紧组织制订和完善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制订适用于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汞触媒生产及废汞触媒利用处置企业汞污染防治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文件,组织制(修)订《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将废汞触媒回收处置、含汞废酸碱和废水回收处理等新技术和设备纳入目录。研究制定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汞触媒生产及废汞触媒利用处置的环境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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