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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内河船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内河船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船员〔2012〕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解决近期内河船员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内河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部海事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
  (一)船员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将《船员培训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师资等情况;
  (二)船员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
  (三)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的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应报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汇总后报部海事局船员处。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认真做好船员培训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好台帐。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船员培训机构和船员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对乱收费现象要严厉惩处,对通过非法中介招揽学员的情况要坚决打击。
  四、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做好《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五、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2012年6月1日前对外公布船员投诉和咨询渠道(包括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并进一步加强船员投诉和咨询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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