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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总体要求和进场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按照中央关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行业监管,切实保障水利建设市场交易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二)进场原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的公共交易市场。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进场要求。

  三、工作目标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自2012年7月1日起逐步进入公共交易市场,其中大中型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部进入公共交易市场,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于2013年7月1日起全部进入公共交易市场。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早进入公共交易市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已经进入公共交易市场的地方,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继续规范和完善交易活动。尚未建立公共交易市场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待公共交易市场建立后,立即按照上述要求进场交易。

  四、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认真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切实履行好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职能,按照职责分工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批核准备案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交易过程、履约实施等环节进行行业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行业监督管理与市场综合管理分工明确、密切协作、运行有序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项目法人的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后,项目法人作为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组建评标委员会、定标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时,依法保障招标人主体责任的落实到位。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法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不得直接参与或非法干涉专家评标;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技术手段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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