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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精神,在总结两年多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试行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我部组织相关保险经纪公司重新制定了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统保示范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该项目以高票获得通过。目前,“统保示范项目”已完成签约和条款报备工作,现就下一步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实施“统保示范项目”的重要意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开展以来,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还存在着保障少、索赔难、赔付慢、保险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精神,充分利用市场手段,组织并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开发了“统保示范项目”,拟通过规模优势和扩大承保覆盖面,最大限度满足学生实习过程中规避风险的需求。实施“统保示范项目”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是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实习学生实习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统保示范项目”是根据职业教育特点为保障学生实习安全量身定做的项目,不是单纯的商业保险,而是具有“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公益性保险产品。该项目涵盖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内容,既包括学生实习中工伤事故等常见风险,也包括实习学生对生产规程不熟悉以及往返学校和实习单位途中的特殊风险。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改善民生和构建职业教育国家制度保障的高度,从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角度,重视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和权益保障问题,加快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在政府切实履行好主导职责的同时,也应注重发挥责任保险特有的社会管理、经济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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