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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合作到期日在2012年12月31日之后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自向财政部提交转制申请书之日起,比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本土化转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之前,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持续经营,其业务开展及其他合法权益应予维护。

  附件1: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申请书

拟设立事务所

名称

 

组织形式

 

设立方式

 

出资总额

 

首席合伙人

 

合伙人总数

 

合伙人以外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数量

 

合伙人以外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

 

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数量

 

其他从业人员数量

 

主要经营场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全体合伙人申请及保证

 

我们申请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60日之内办理完毕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手续。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全体合伙人签名:(见合伙人签名页)

  

年  月  日


 
附1(续):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申请表
 
合伙人签名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或其他身份证明编号)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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