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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各承销团成员应在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全部地区和网点开办国债发售业务。

  (三)各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要做好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代理销售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

  (四)各承销团成员发行期内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时间统一为8:30-16:30,各承销团成员可根据各地网点实际营业时间推迟开始时间或提前结束时间,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其他业务的营业时间以各承销团成员的实际营业时间为准。

  (五)各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关工作人员国债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精心组织国债销售,尽力满足投资者需求,同时保证国债销售合理有序,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特定投资者(包括VIP客户)优先出售。

  (六)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业务。

  各地财政厅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两期国债销售的监管工作,积极宣传,认真检查,保证两期国债顺利发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债字[2009]51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表

序号

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

比例

序号

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

比例

1

1001

工商银行

29.7%

20

1023

杭州银行

0.4%

2

1002

农业银行

12.0%

21

1025

齐鲁银行

0.3%

3

1003

中国银行

12.0%

22

1026

青岛银行

0.3%

4

1004

建设银行

16.1%

23

1028

成都银行

0.4%

5

1005

交通银行

3.1%

24

1030

西安银行

0.4%

6

1006

中信银行

1.5%

25

1034

富滇银行

0.4%

7

1007

光大银行

2.1%

26

1035

哈尔滨银行

0.3%

8

1009

华夏银行

0.9%

27

1041

徽商银行

0.4%

9

1010

浦发银行

0.8%

28

1055

长沙银行

0.2%

10

1011

兴业银行

1.0%

29

1063

汉口银行

0.4%

11

1012

招商银行

2.1%

30

1075

大连银行

0.4%

12

1013

深发银行

0.7%

31

1084

乌市商行

0.4%

13

1014

民生银行

1.0%

32

1100

恒丰银行

0.3%

14

1015

北京银行

1.3%

33

1102

晋商银行

0.4%

15

1016

上海银行

1.0%

34

1111

江苏银行

1.0%

16

1017

南京银行

0.7%

35

1114

包商银行

0.3%

17

1020

广发银行

1.0%

36

5008

邮政储蓄

4.3%

18

1021

天津银行

0.6%

37

5011

北京农商行

1.0%

19

1022

河北银行

0.4%

38

5014

上海农商行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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