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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2)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不得正式任命和履行职务,其中外部监事任职资格还应参照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由具有保险、经济、工程、财务、法律等专业背景的外部人士担任。

  八、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总裁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常务副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等;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常务副总裁协助总裁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受总裁的委托,可负责上述总裁职权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等工作。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其后条款序号顺延。第八十一条内容为:公司设立激励基金,每年提取一次。公司激励基金主要用于激励董事,监事,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以及对公司创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或作为董事,监事,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风险基金来源,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公司建立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制度。

  十、原第九十二条变更为第九十三条修改为: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中国保监会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时,依法撤销。由中国保监会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十一、原第九十五条变更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后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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