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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2)


  四、将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副总裁”修改为“常务副总裁、副总裁”。

  五、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包括股权董事十名、管理层董事二名、独立董事二名、职工董事一名,其中执行董事四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不超过三名。

  第一、二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分别由创办人、发起人提名,经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副董事长人选提名应为股权占比排名前三位的股东(包括并列第二大股东)代表。第二届董事会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后先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为召集人,召集人临时主持董事会。在广泛征求董事意见后,召集人召集召开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

  第三届以后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由第一大股东、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分别提名,经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每届改选董事不超过董事会组成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必须具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所要求的任职条件,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不得正式任命和履行职务。董事根据公司章程,通过董事会会议和其他合法方式对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被保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董事对公司事务有知情权。

  六、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规定由公司总裁担任。

  七、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监事会由监事十三名组成,包括股东监事五名、外部监事三名和职工监事五名。股东监事、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监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已经联合提名董事的中小股东除外)提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多于拟选人数。外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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