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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岛保护规划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统筹海岛的自然、经济、社会属性,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手段,协调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根据海岛的区位、资源与环境、保护和利用现状、基础设施条件等特征,兼顾保护与发展的实际,对海岛保护实施分类、分区指导与管理。

  --坚持维护权益,保障安全。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核心,加强特殊用途海岛的监管和保护;严格保护海岛上的军事设施和科学观测、助航导航、测绘等公益性设施,保障海上通道和交通安全;强化边远海岛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保护管理和实际利用,体现主权和管辖权,确保国家安全。

  --坚持科技支撑,创新发展。开展海岛保护技术研究,大力发展海岛保护关键技术,引导和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在海岛保护与建设工作中的应用,倡导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理念,探索海岛生态型发展模式,通过示范和推广,以技术创新促进海岛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既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国防和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等不可开发利用海岛的保护和管理,也要加强对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我国海岛资源优势,全面推进海岛规划、保护、开发和建设,大力实施海岛保护重点工程,带动全国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目标

  1.规划期目标(2011-2020年)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力争在规划期内,实现以下目标:

  (1)海岛生态保护显著加强。在现有保护区的基础上,新建10个自然保护区、30个海洋特别保护区,对10%的海岛实施严格保护;重要的生态栖息地纳入保护范围,基本遏制植被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的局面;选择10-20个典型生态受损的海岛进行生态修复试点,逐步推广海岛生态修复经验,至规划期末,基本修复重要生态受损海岛;渔业资源和濒危物种保护管理能力得到加强,海岛周边海域的重要渔业水域、海洋生物资源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得到有效保护。

  (2)海岛开发秩序逐步规范。建立海岛监视监测体系,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海岛保护巡查制度;清理非法用岛活动,加强登记发证管理,逐步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秩序;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物100%按规定处理和排放;海岛产业结构趋向合理,以海岛生态旅游、生态养殖、休闲渔业、港口仓储等特色产业为主的海岛经济协调发展。

  (3)海岛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海岛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强,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海岛居民生活稳定;有居民海岛应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80%的有居民海岛固体废弃物和污水得到有效处置;建设一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海水淡化、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海岛防灾减灾能力显著提高。

  (4)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力度增强。加强领海基点海岛保护工作,对领海基点海岛的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部分严重受损的领海基点海岛进行修复;开展领海基点、自然保护区、国防等特殊用途海岛的标志设置工作;海岛上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性设施保护措施加强。

  2.远期目标(2021-2030年)

  在实现规划期目标(2011-2020年)的基础上,全面增强海岛保护能力,扩大生态修复范围,海岛生态系统保持良性循环状态;有效控制海岛污染,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无居民海岛开发活动规范有序,海岛产业结构趋向合理,海岛地区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制度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海岛分类保护

  (一)严格保护特殊用途海岛

  特殊用途海岛是指具有特殊用途或者重要保护价值的海岛,主要包括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和有居民海岛的特殊用途区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特殊用途海岛。

  严格保护领海基点海岛。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实施监视、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领海基点的义务。发现领海基点以及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受到破坏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推进海岛的保护区建设。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高度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区域、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设立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海岛,禁止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岛宣传教育基地,加强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科学研究,选划并确定科学研究和考察的线路与通道。

  积极保护国防用途海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登临、占用、破坏国防用途海岛;不得以国防用途名义从事非国防目的的活动,不得将国防用途海岛以任何方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维持国防用途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划定“两区两范围”,设定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

  加强保护有居民海岛特殊用途区域。对设置在有居民海岛上的领海基点、国防设施、自然保护区,应当划定特殊用途区域,在周边设置明显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进入特殊用途区域,因不可抗拒原因或紧急避险进入该区域的,应经管理部门同意并遵守区内各项规定,险情消失后必须立即退出特殊用途区域。禁止破坏有居民海岛特殊用途区域及周边地形、地貌;未经批准禁止在特殊用途区域内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等活动。安排有居民海岛建设项目或开辟旅游景点,应避开特殊用途区域。加强教育,引导海岛地区居民积极支持和配合特殊用途区域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对有居民海岛特殊用途区域的保护,要兼顾经济建设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因设立特殊用途区域或在特殊用途区域内开展相关活动而影响海岛居民生产生活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影响,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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