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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通过及时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费等方式,妥善疏导因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造成的运输成本变动影响。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指导其采取依法合规、符合市场规则的方式,将分散的道路货运经营者组织起来,提高经营者议价地位和能力,指导道路货运经营者实行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及时调查、测算道路货物运输平均合理成本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作为承托运双方进行议价的重要依据,促进合理运输价格的形成。各地交通运输、价格等部门要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文本,明确承托运双方的责任义务、运费结算以及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要加大对货运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合同违约行为。
  四、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支持道路运输行业加快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道路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建设用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国家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内的客运站场、物流园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等纳入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范围,给予必要的投资补助。财税部门要完善道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在“十二五”期末前暂免征城市公交企业新购置公交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将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向营运车辆倾斜,将集装箱车辆纳入报废更新补贴支持范围,在车购税资金中列专项资金支持甩挂运输发展。交通运输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保监会和法制办抓紧研究论证挂车免保交强险及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问题,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好《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要求,提高货运组织化程度。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地方交通运输、财政、物价等部门,切实落实针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大吨位货车、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车辆的有关通行费优惠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省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线车辆通行费推广月票或年票制,实行大客户优惠。
  五、加强道路货运行业动态监测,完善运力调控机制
  交通运输部要会同法制办等有关方面,加快推动完善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科学合理设置货运市场准入条件。要指导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格审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条件,对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要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告道路货运市场供需状况、运价水平、平均利润率等重要信息,加快建立道路货运运力退出机制,及时引导、合理调控运力,努力实现供求关系基本平衡。要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监督管理,打击非法营运,异地经营三个月以上的营运车辆,要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纳入管理。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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