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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国办发[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应对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影响,合理调控运力增长,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减轻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道路运输(包括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等)是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也是重要的服务行业,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城乡客货运输需求、方便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统筹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健全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清理和规范收费,减轻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涉及道路运输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按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全面清理港口、船公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道路客货运站场、货运配载中心等针对道路客货运输司机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向道路客货运输司机强行收取任何费用。要加大对涉及道路运输行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要求,深入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
  三、建立完善运价和油价联动机制,消化油价大幅波动对运输成本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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