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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北京段遗产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北京段遗产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2〕16号)


北京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北京段)〉的请示》(京文物〔2010〕58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所报规划中大运河北京段的遗产认定、保护原则、保护区划界划及管理规定、规划措施等,应与《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2010-2030)》相衔接。
  (二)应补充划定大运河北京段相关各重要古桥、闸及河道遗址保护区划,明确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结合大运河遗产现状、保护特点和需求,进一步完善“通惠河”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分类和具体要求,保护其沿线景观风貌。
  (三)应有针对性地细化和区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管理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并根据规划措施的内容、属性等,对文物本体保护措施、管理要求及环境整治措施进行梳理和区分。
  (四)在考古工作计划中,可考虑结合大运河申遗和保护工作,开展隋唐大运河终点、玉河故道皇城根遗址公园至东便门段以及白浮泉至瓮山泊(今昆明湖)引河故道考古调查,明确其区位、走向、分布范围等信息。
  (五)应对相关环保、交通、水利、建设等规划进行分析、研究,对涉及大运河河道及遗产点保护的拟建道路桥梁、水闸、橡皮水坝、沿岸广场以及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提出明确的规划意见和控制要求,并对已完成改造的大运河河段或在建交通、水利等设施进行影响评估,制定适当整治措施。
  (六)应在遗产分析中深化大运河相关遗产历史沿革研究及价值评估,对万寿寺、广源闸与大运河的关联性予以阐述,制定适当的措施对其进行保护和展示。
  (七)应完善和校核规划图纸及文字,补充大运河全线总图,并明确标注大运河北京段在大运河全线中的区位。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将修改完成后的规划文本(包括电子版)报我局备案,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有关要求,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尽快公布实施,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近期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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