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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韩国产业银行上海分行经营非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韩国产业银行上海分行经营非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函
(银监函[2004]257号)


韩国产业银行:

  你行总裁柳志昌先生2003年12月26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韩国产业银行上海分行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

  批准韩国产业银行向其上海分行增拨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4138.5万元人民币,批准韩国产业银行上海分行将外汇业务营运资金中5861.5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作为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49589.5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业务营运资金29589.5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

  韩国产业银行上海分行在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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