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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昆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昆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复[2004]165号)


云南银监局:

  你局《关于昆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云银监发〔2004〕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股权结构多元化、分散化和合理化原则,城市商业银行股东的股权可以向股东单位的自然人转让。

  二、对经公开拍卖或法院直接裁定而获得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均须经过银行监管部门审核。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问题,请你局与当地司法部门协商确定。

  三、根据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城市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260号)精神,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向具备投资入股资格的省外注册法人企业募集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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