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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协助推荐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的通知(2012)


  (五)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服从派遣分配;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年龄在64周岁以下(1946年7月1日以后出生)。

  五、推荐程序

  (一)有关城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本辖区相关人员情况后,向符合条件人选介绍部派规划督察员情况,在自愿基础上请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并将推荐名单、《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候选人三年来最近的一次体检报告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推荐名单基础上汇总审核后形成初审督察员名单报送部稽查办;

  (三)部稽查办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各地初审名单确定候选督察员名单。

  六、有关待遇

  候选督察员经综合考察合格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聘任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并颁发聘书和证件。督察员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福利医疗等待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相关文件标准发放工资性补贴。

  附件2:
  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

v 基本信息

姓 名

 

性 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职 称

 

健康状况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住 址

 

毕业院校及专业

 

v 工作经历

时 间

单   位

职 务

 

 

 

 

 

 

                         

 

 

 

 

 

 

 

 

 

 

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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