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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协助推荐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的通知(2012)

  (五)《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七)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工作方式

  督察工作以组为单位开展,若干督察员为一组,设组长一名,每组负责若干城市的督察。督察员开展工作应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督察员派驻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督察员原则上不派至原工作单位所在城市(原工作单位为中央或省属单位的督察员可不受此限制)。

  三、推荐范围

  从事过规划管理工作的离退休及已退出现职岗位的同志:
  (一)省、自治区建设厅从事过规划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或处室负责同志,省级规划院院长或副院长;直辖市规划局负责同志或处室负责同志,市规划院院长或副院长。
  (二)副省级城市或地级城市人民政府分管过城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或副秘书长、规划局局长或副局长;市规划院院长或副院长。
  (三)经济发达地区较大的县级市分管规划的副市长。

  四、推荐条件

  (一)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规划专业水平,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规范和实施要求;

  (三)具有国家注册规划师资格,或者担任厅级以上领导职务且从事过5年以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四)具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经验以及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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