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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协助推荐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的通知(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协助推荐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的通知
(建办稽函[2010]23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重庆市规划局:

  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今年继续扩大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城市的范围,经研究,拟增加17个城市作为派驻城市。为做好今年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遴选和派遣工作,请你们将通知转发所辖地级以上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组织各地按要求开展推荐规划督察员工作,于4月16日之前将经汇总审核后的初审督察员名单及《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送我部稽查办公室。

  联系人:赵大地 崔晶

  电 话:(010)5893 3526 (010)5893 4329

  传 真:(010)5893 4329

  附 件:1、关于推荐城乡规划督察员人选工作的说明

  2、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关于推荐城乡规划督察员人选工作的说明

  一、工作职责

  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指定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等,对城乡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情况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违反法定规划的行为,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

  督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是否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有关城市发展和控制的要求;

  (三)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四)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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